王安石(1021一1086),字介甫,號半山,撫州臨川(今江西撫州)人。慶曆進士.初知縣(今浙江寧波),曾借官穀予民,以免高利盤剝,頗有成效。仁宗嘉祐三年(1058年)入朝為三司度支判官,理財政,乃獻上《言事書》萬餘言,極陳當世之務,主張「改易更革」,「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然被束之高閣。神宗(1067一1085)即位不久,安石除知江寧府,召為翰林學士。熙寧二年(1069年),神宗以之為右諫議大夫、參知政事(副宰相),著手變法。次年晉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宰相)。熙寧七年 (1074年)辭退,次年再相,九年再辭,退居江寧(今江蘇南京),封荊國公,世稱荊公。

王安石之變法從熙寧二年開始施行。至元豐八年(1085年)神宗逝世之後漸止。王安石在剛剛執政不久,即於熙寧二年二月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作為主持變法的新機構。此乃皇帝特命設置的制定有關財政的三司(戶部、度支、鹽鐵)條例之專門機構。條例司存在了一年多,後於次年五月撤銷,而主持變法之大權則直接歸中書省掌握。

王安石先後制定和推行之新法內容大致如下:
     (一)理財方面:
      1.均輸法:熙寧二年七月推行。宋初以來,在東南六路(兩浙、江南東、江南西、淮南、荊湖南路、荊湖北路)設置 了發運使,徵購這一帶的物資運至開封。但過去購、運物資拘於弊怯,各地之數額固定而不論年成好壞和生產多寡。故物資多求於不產之地,而責於缺乏之時。這樣就使富商大賈得以乘機操縱物價,牟取暴利,使民眾深受其苦。王安石制均輸法,責令發運使須周知宮廷的需求和六路的生產情況,依據「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之原則,購買、處理朝廷需要或上供的物品,以減少納稅人之負擔。凡京師用物,可於價廉時墊款購儲。遠地買物,可沿途改置廉價物充貢,中央不需要的也可轉運各地銷售。此法主要施行於東南六路,不及一年而罷。
      2.青苗法:熙寧二年九月推行。鑒於「人之困乏,常在新陳不接之際,兼併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貸者常苦於不得」,故規定每年正月和五月兩次,由州縣官按民戶之等級高下分別發給貸款或糧食,利息二分,隨夏、秋稅歸還。因係在青黃不接之際發放,故曰「青苗錢」。此法之目的在於使農戶於耕種、收穫季節不致於缺乏種子和食糧,藉以抑制兼併,限制高利貸,即所謂「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併不得乘其急」也。此法罷於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閏二月。前後共行十八年之久。
     3.農田水利法:熙寧二年十一月頒行。獎勵各地開墾廢田、興修水利。各地湖港、河汊、溝洫、堤防之類,凡與當地農業利害相關,需要興修或疏浚者,按其工本大小由民戶依等級高下出資興修。其工役浩大、民力不能給者,則依青苗錢例向官府貸款。此法推行六、七年後,全國計修較大之水利工程一萬餘處,灌溉土地面積達三千六百多萬畝,至於疏浚之河汊、湖港之類則不計其數。
     4.免役法: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推行。改差役為徭役,即廢除前此按戶等輪充州縣政府職役的辦法,改為由官府出錢募人應役。原應服差役的民戶依照貧富高下交納「免役錢」。本來享有免役特權的官戶、寺觀和未成丁戶,也要出「助役錢」。在募役足用的正數之外,又多收二分(百分之二十)稱為「免役寬剩錢」。以備災荒時不再向民戶徵收役錢。此法於元祐元年三月被罷廢,前後推行了十七年。
      5.市易法: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推行。設市易務於京師,以平抑物價,防止囤積居奇。由政府撥付資金一百八十萬貫給市易務,供收買貨物和各行商販借貸用。貨物滯銷時,由市易務平價購入,貨物漲價時則平價賣出或貸給商販轉賣,而收二分之年息。後來除開封之外,杭州、潤州(今江蘇鎮江)、長安、鳳翔(今陝西鳳翔)等大城市也都設立了市易務。此法罷於元豐八年(1085年)十二月,前後推行了十四年。
     6.方田均稅法:熙寧五年八月頒行。規定每年九月,由縣官計量田地,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為一方(其面積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故曰方田。「方量畢,以地及色,參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稅則」。這樣,田多稅少者不能再隱匿.可克服賦稅不均之病。從此法施行。至元豐八年十月罷,在前後十四年之內,已經丈量並定了稅額的土地,幾近二百五十萬頃,約為當時納稅田地之半數。
     (二)整軍方面:
     1.保甲法:熙寧三年十二月推行。把民戶加以編制,「凡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材幹、心力者一人為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主戶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一人為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仍選主戶最有行止、心力材勇為眾所伏及物力最高者二人,為都、副保正」。另不論主、客戶,一家有兩丁以上。選一人為保丁,習學武藝,參與巡捕盜賊。此法之目的乃在監視民眾、把農戶固定於土地上,並逐漸用來代替募兵制。後於元豐八年被罷,共行十六年之久。
      2.保馬法:熙寧五年五月推行。廢掉原來在大名(今河北大名東)、沙苑(今陝西大荔南)、安陽(今河南安陽)等地所設的牧馬監,在開封府界及京東、京西、河東、河北、陝西等五路推行民戶代養官馬之辦法:五路義勇保甲願養馬者,每戶一匹,物力高者可二匹。養馬戶可以免部分捐稅,但養馬致死須賠償。此法廢於元豐八年十二月,前後行十四年。
      3.軍器監:熙寧六年(1073年)六月置,設監於開封,以總內外軍器,京城之東西廣備作和各州之都作院均由其統屬。各地均募良工為匠,負責保養、製造和改良兵器,充實國家軍備,「視其器之良而黜其官吏」。
      4.置將法:王安石執政後,宋室即著手對兵制實行改革。一是裁兵併營,即裁減五十歲以上的老弱士兵,確定禁軍軍營兵額(馬軍三百人,步軍四百人),把各地馬步軍營由五百四十五營省併為三百五十五營。全國禁兵、廂兵經裁減後,總額不到八十萬人,比英宗時少了三十六萬,約減掉三分之一。另一改革是置將練兵,熙寧七年九月,在「開封府界、河北、京東西路,置三十七將、副,選嘗經戰陣大使臣專掌訓練」。後來又總天下為九十二將,使軍隊固定在一定轄區,由將和副將訓練、統率,每將統兵自三千至萬人不等。這就使原來更戍法所造成的「將不知兵,兵不知將」的局面有所扭轉。
     (三)教育方面:
     1.更定貢舉法:熙寧四年(1071年)二月更改科舉制,廢除專靠死記硬背而取士的明經科,只留進士科。進士科之考試項目則取消了詩賦,而專以經義、策論取士,這樣,考試方法就由雕琢文字、背誦詞句變為注重實學。
     2.太學三舍法:熙寧四年十月確定。整頓有名無實之太學,擴充名額。把太學分為外舍(七百人)、內舍(二百人)、上舍(一百人),學生可據成績高低在各舍就讀或升遷。上舍生成績優異者可不經科舉考試而直接授官。另外又在京師設立武學、律學、醫學,在州郡廣設學校,以培養各種實用人材。

王安石變法之主要措施,概括起來即「理財」與「整軍」,其目的則在「富國」、「強兵」。變法推行於神宗的熙寧、元豐間,前後約十七、八年。其時間雖不長,但亦取得下列之成效:(1)興修水利,開墾荒地:在熙寧間的六、七年內,京畿及各路興修水利共一萬七百餘處,概田三十六萬多頃,等於全國墾田數將近十分之一。(2)抑制豪強,有利於民:均輸、青苗、免役、市易、方田均稅等法之初步施行,有利於抑制豪強縉紳、高利貸者和富商大賈,給貧苦百姓帶來一定好處。(3)裁減冗費,增加稅收:由三司制定的國家預算,大大裁減了冗費支出,每年可節省行政費十分之四。荒地的開墾和方田的丈量也使得政府稅收有所增加。(4)精兵簡政,國家略定:冗員冗兵的裁減,不僅使府庫比前充實,也使軍隊戰鬥力有所提高。當時全國保甲民兵約七百餘萬,為仁宗朝兵額之六倍,但訓練費用僅佔以前募兵費的五分之一。神宗時對遼、西夏作戰雖仍不利,但熙寧六年(1073年)曾收復了熙州(治今甘肅臨洮)、河州(治今甘肅臨夏)、洮州(治今甘肅臨潭)、岷州(治今甘肅岷縣)等地,使國防稍有改善,而神宗,哲宗二朝得獲短期之安定局面。

熙寧新政雖切中時弊,亟應行之,然朝中守舊之大臣卻起而攻之。其中不乏有影響人物,如司馬光(1019一1086)、文彥博(1006一1097)、富弼、韓琦、歐陽修、呂公著(1018一1089)、程顥(1032一1085)、蘇軾(1037一1101)。他們攻訐王安石的「天變不足畏,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認為「祖宗法制俱在,不須更張」,聲稱與王安石「猶冰炭之不可共器,若寒暑之不可同時」。在朝廷一片反對聲中,王安石曾兩度退職,最後一次是熙寧九年(1076年),他罷相後一直隱居於江寧,未再起用。及至神宗死後,新政遂一一被廢,王安石變法乃以失敗而告終。

細析王安石變法失敗之因素,約有下列數端:
    (1)豪強反對,舊派阻撓:王安石的變法尤其是經濟改革之措施,一定程度上損害了豪強縉紳的利益,故遭到大豪紳、商人及高利貸者之激烈反對。因此,朝廷中代表大官僚、縉紳的守舊脈(包括元老重臣、后族、宦官等),自始至終一直竭力阻撓變法的進行,攻擊新政「盡奪商賈之利」,以致「農商喪業,謗議沸騰」。
    (2)推行過急,用人不當:王安石急於求成,在短短數年內,次第頒佈紛繁的法例,一事末已,一事又興,很難收到實際的成效。另用人但求擁護新法,而不問其品格,故倖進小人如曾布(1036一1107)、魏繼宗等均為所用,日後在變法派中起了分裂、破壞的作用。
    (3)吏治敗壞,基層不力:自宋初以來,各級官員冗濫無能,基層吏胥貪墨枉法,故欲富國強兵非先澄清吏治不可。而王安石變法注重於理財,忽略了行政之改革。以百孔千瘡之各級行政而欲其負責推行重大之變法,自不可能。
    (4)輕啟邊釁,消耗國力:在內政亟待改革的形勢下,王安石又屢啟邊釁,對西夏等用兵,.結果作戰失利,使遼乘機略地,既損國威,又耗國力。加以久旱成災,饑民流離失所,舊派遂以天怒人怨為藉口,大肆攻擊新政,使支持變法的神宗亦大為動搖。

關於中國歷史上幾次改革成敗因素之分析,我們前面在論及商鞅變法、王莽新政時已略有涉及。總的來說,在諸國並立、割據紛爭的狀況下,一國之改革較易成功,因為牽涉到國之生死存亡。而在統一中央集權的制度下,改革則不易奏效。蓋一家之朝代或一黨之天下,凡需要進行改革者,若非病入膏肓則亦已漏洞百出,而這種紕漏實由執政者推行之制度決定,表現為冗官冗員充斥、貪官污吏遍佈、官僚機構臃腫等。故改革若未能改弦更張,革新固有的制度,放棄錯誤的國策,頗難取得預期之成功。而此中之關鍵往往在於吏治,改革勢必要觸犯一批舊官僚的根本利益,在「有權便有一切」的制度下,無論是一家人或一群人都不願失去掌握的權力,不肯輕易退出歷史舞臺,甚至要千方百計地頑抗到底。從歷史上看,王莽、王安石新政的失敗均有「豪強抵制」、「吏治敗壞」等重要原因,後來清代的維新運動也遭到以西太后為首的頑固派抵制。今後中國的富強也繫於改革是否成功,關鍵就在於能否根本改變植根於落後小農經濟基礎上的官僚集權專制制度,不論此種制度是由何人、何黨所推行。

 

 

 

 

 

陳佳榮“南溟網”(http://www.world10k.com)_教學研究_
《中國歷代之興治亂衰亂亡》第十九章_北宋之積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