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實訂正:文革後最早提出反對“終身制”者是誰?

2018年2月28日

近日見鮑彤先生接見外媒採訪時說:“文化大革命以後,很多幹部、領導人痛定思痛以後,就覺得領導人權力沒有時間限制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想去限制。廢除領導幹部終身制一開始第一個提出這個問題的是,我記得是1979年務虛會上嚴家其(社科院政治研究所所長)提出的,當時黨內領導人對這個問題採取慎重的態度,不敢肯定,也不敢否定。第一個肯定的,我記得當時是鄧小平。”

上述提法肯定是錯誤的,因為在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之前,亦即改革開放宣佈開始以前,中央民族學院兩位教師孫啟佑、陳佳榮已較早率先提出反對“終身制”的建議,旋刊登於《人民日報》社的《理論宣傳動態》四十九期。

研究歷史乃至政治,首重事實之準確。下面謹引用孫啟佑、陳佳榮二人〈關於健全民主制的兩條意見〉全文於下,以正視聽。

關於健全民主制的兩條意見

當前報刊上正在討論民主、法律和幹部制度問題。這不禁使人想到現實生活中存在的一個矛盾現象:憲法規定人民有言論自由等民主權利,實際上卻幾無保障。例如,從“四人幫”被打倒,到北京市委為天安門事件平反的決定宣佈之前,在整整兩年的時間內,人民仍然沒有對天安門事件的性質發表意見的自由,有關的詩文也不能在報刊上登載。有的群眾議論到同這個事件有牽連的大人物時,仍被扣上“分裂黨中央”的帽子,甚至加以逮捕。另一方面,幹部任職期限在憲法和其他法律况雖沒有明確規定,而“終身制”卻似乎成了不成文的習慣法。當了甚麼“長”就不能再當一般幹部,當了幹部就不能再當工人或農民,只能升不能降,除非他們被發現是敵人或被當作“敵人”打倒。

上述現象涉及人民群眾在我們國家的政治地位這樣一個實質問題:人民群眾可否對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發表個人的意見,還是只能議論一下公共汽車太擠之類的小事?除了對基層幹部的優缺點提提看法外,能否對國家領導人發表批評乃至反對的意見?他們有沒有權利真正按照自己的意願選舉自己的“公僕”,並撤換不稱職的各級領導人?

要解決這個矛盾,除憲法的一般原則之外,還應該對有關問題作出具體的、帶有法律效力的規定。我們的社會主義法律,要切實保障每一個公民有對國家的大政方針發表意見、對各級領導幹部進行批評甚至反對的民主權利,而任何人不得以以任何藉口進行壓制,更不能隨意將他們打成“反革命”。

這是因為:
(一)國家領導人和一切幹部都是“社會公僕”,都必須傾聽群眾的意見,接受人民的監督,以便克服在工作中很難避免的缺點和錯誤。這正是巴黎公社的基本經驗之一。

(二)毛澤東同志一再指出:“好話,壞話,正確的話,錯誤的話;都要聽。特別是對那些反對的話,要耐心聽,要讓人把自己的話說完”,“不但要團結和自己意見相同的人,而且要善於團結那些和自己意見不同的人,還要善於團結那些反對過自己並且已被實踐證明是犯了錯誤的人”。這些論述不僅適用於中下層幹部,尤其適用於身負國家重任的高級領導人。如果國家領導人能帶頭身體力行,則下級幹部違法亂紀、打擊報復之事必將大大減少。

(三)一旦出現林彪、“四人幫”那樣的野心家、陰謀家篡奪黨和國家領導權,人民群眾便可依據此項規定作為有力武器與之進行堅決鬥爭,並繩之以法。這樣,全國人民將逐漸打破封建傳統的枷鎖,不是把自己的命運寄託於幾個“清官”,而是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

(四)對個別國家領導人的批評乃至反對,絕不等於反黨、反社會主義。那種“反對某某人就是反革命”的規定,實踐證明對革命是有害無益的。即使有少數壞人想混水摸魚,但真正的馬克思主義者是不怕攻擊的,也是罵不倒的。倘若因為害怕壞人搗亂而不敢理直氣壯地保障廣大人民的這種自由權利,反倒容易被少數竊取國家大權的野心家、陰謀家利用來鎮壓大多數善良的群眾。因此不能因小失大,因噎廢食。

與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緊密相聯的,是必須同時對各級領導人的任期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封建社會實行的是終身制、世襲制。資本主義社會雖然搞了選舉,但實際上政府的真正後台老闆是資本家集團。我們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人民能不能以及通過甚麼有效的辦法來控制自己的領導人,使他們無法憑藉自己的權力由“社會公僕”變成騎在人民頭上的老爺,把一個地區、部門乃至整個國家引入歧途呢?這個問題在理論上和實踐上的解決,將是對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偉大貢獻。我們認為,其中的一個辦法是明確規定幹部任職期限,反對“終身制”。

理由如次:
(一)人總是要衰老的,這是不以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自然規律。有了任職期限,可以保證精力更加充沛的領導人代替“心有餘而力不足”的人。

(二)有了幹部任職期限,有利於在鬥爭過程中不斷提拔新的積極分子,來替換原有骨幹中那些相形見絀或腐化了的分子,保證我們黨和國家的領導集團永遠由站在時代潮流最前列的人所組成。

(三)可以真正做到“能上能下”、“能官能民”。毛澤東同志就說過:“舊社會的一個內閣總理可以去當縣長,為甚麼我們的部長倒不能去當縣長?”

(四)這樣做才能使各級領導人真正接受群眾的監督,杜絕那種根本不把人民放在眼况、“ 笑罵由他笑罵,好官我自為之 ”的惡劣現象。一旦有壞人篡奪黨和國家的領導權,人民縱使未能將他們及時撤換,至少可在任職期滿後予以改選,使其危害不致長期發展下去。

(五)反對“終身制”並不排斥受人民擁護的優秀領導人可以在較長一段時間內繼續執政。法律可以具體規定連選連任和連任幾期。

孫啟佑 陳佳榮

(本文作於1978年,旋登於《人民日報》社的《理論宣傳動態》四十九期,另見:
http://www.world10k.com/blog/pdf/184-186.pdf

*謹重刊此文,藉以緬懷已故摯友孫啟佑教授(1929.08.15-2009.12.01)。